第125条 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第126条 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权,其各期给付请求权,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127条 左列各款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一、旅店、饮食店及娱乐场之住宿费、饮食费、座费、消费物之代价及其垫款。

二、运送费及运送人所垫之款。

三、以租赁动产为营业者之租价。

五、律师、会计师、公证人之报酬及其垫款。

六、律师、会计师、公证人所收当事人物件之交还。

七、技师、承揽人之报酬及其垫款。

八、商人、制造人、手工业人所供给之商品及产物之代价。

第128条 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自为行为时起算。

也就是指要逾越这段时间,即不能再加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