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护学龄前幼儿身心发展之最大利益”为前提,基于依法行政、尊重专业及衡量与本政策攸关的重要关系人之利益下,研拟出适切可行的幼儿英语教育政策。
就法令规章而言,依据幼稚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幼稚教育之实施,应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及伦理教育为主,并与家庭密切配合,达成维护儿童身心健康、养成儿童良好习惯、充实儿童生活经验、增进儿童伦理观念、培养儿童合群习性等目标。课程安排则依照“幼稚园课程标准”分为六大领域(健康、语文、常识、游戏、工作、音乐六类),采统整式教学,以生活化、游戏化之方式实施教学活动。
就学理研究而论,依据大脑神经科学、语语言学、英教育的相关研究发现,第二语言或外语学习的关键期假说并不成立,而在英语是外语的环境下,幼儿学得快、忘得也快,愈早学习并不保证英语能力就一定好,反而是认知发展较成熟的青少年学习外语会比幼儿有效率得多,先掌握本国语文的读写能力和语言规则对于学习外语会有所帮助;另依据幼儿教育的相关研究发现,在“全英语”、“No Chinese”的环境下,由于语言的隔阂,幼儿不仅易产生偏食学习、学习内容的深度与广度会受限,还可能出现一些沟通障碍、情绪困扰、价值观扭曲、与文化认同的问题,甚至影响中文能力的发展。
一、语言学习顺序应为先母语、再国语、后英语:
目前教育部的规划是学龄前幼儿及国小一、二年级儿童的语言学习重点在于母语及国语能力的培养,当本国语文的基础稳固后,再开始正式学习外语,而从九十四学年度起,英语课程将正式从国小三年级开始实施。
二、幼儿接触英语应以“促进文化学习与国际了解”而非“培养流利的英语能力”为目标:
学龄前幼儿的英语教育政策将采“选修”而非“必修”的立场,我们反对幼稚园实施“全英语”、“No Chinese”的教学,或安排幼儿整个早上或从早到晚学英语;但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采“融入式”教学、以“促进文化学习与国际了解”为目标者,或在课后安排英语才艺课程,以聆听歌谣、说故事、玩游戏等适合幼儿学习的方式,让幼儿有机会接触英语者,则不在禁止之列。
三、幼稚园不可聘任外籍老师教授英语教学活动:
学龄前幼儿需要在与他关系亲密、让他有安全感的大人照顾下学习与发展,而这绝非大多数未受幼教专业训练、无合格幼教师证照、流动率高、将自己定位为“教英语”的外籍老师所能适任的;何况外籍老师在幼稚园任教,完全不符合现行就业服务法第46条之相关规定。如果幼稚园要提供幼儿接触或学习英语的机会,应由持有合格幼稚园教师证照的本国籍老师担任较为适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