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个人资料运用法定告知事项:

为提供客户最详尽的消费、服务及科学新知等资讯,本公司基于下列事由及目的,一本服务至上之原 则,并秉持诚实信用初衷,直接或间接搜集、处理、利用或国际传输客户个人资料,谨依个人资料保 护法之规定,告知如下:

一、依据法务部颁布之“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定目的及个人资料之类别”,本公司搜集个人资料之特 定目的为:

1.○四○ 行销(包含金控共同行销业务)

二、依据法务部颁布之“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定目的及个人之资料类别”,本公司搜集个人资料之类 别如下(但仍以本公司与客户往来之相关服务所实际搜集之个人资料为准):

C○○一 辨识个人者。(例如:姓名、住址、住家电话号码、移动电话、电子邮递地址...等) C○○二 辨识财务者。(例如:金融机构账户之号码与姓名、信用卡或签账卡之号码...等) C○○三 政府资料中之辨识者。(例如:身份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等)

C○二一 家庭情形。(例如:结婚有无、配偶或同居人之姓名、子女之人数...等)

C○二二 家庭其他成员之细节。(例如:子女、受扶养人...等)

C○八四 贷款。(例如:贷款类别、贷款契约金额、初贷日、到期日...等)

C○九三 财务交易。(例如:收付金额、信用额度、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等) 5.健康及其他:

C一一一 健康纪录。(例如:医疗报告、检验结果...等)

C一一三 种族或血统来源。(例如:去氧核糖核酸资料等)

1.期间: 关于客户上述个人资料之利用期间系依照搜集之特定目的存续期间,或依相关法令规定,或因执行业务所必须之保存期间,或依个别契约就资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2.对象: 本公司、本公司所属集团、未受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限制之国际传输个人资料之接收者、本公司之 共同行销或交互运用客户资料之公司、其他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之机构、依法有调查权机关。

3.地区:上述利用对象之国内及国外所在地。

4.方式: 遵照个人资料相关法令以自动化机器或其他非自动化之利用方式直接或间接搜集、处理、利用及/或国 际传输(例如使用电子文件、纸本或其他合于当时科学技术之适当方式)。

四、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客户就本人之个人资料得依相关规定行使下列权利:

1.查询或请求阅览或请求制给复制本。

2.请求补充或更正。

3.请求停止搜集、处理或利用,以及请求删除。 除法令另有规定或本公司执行职务、业务所必须外,客户得随时拨打客服专线:0800-800-018,向 本公司申请行使上述权利。

五、客户可自由选择是否提供上开个人资料,但若客户拒绝提供个人资料,本公司有权依其判断决定 是否同意处理客户与本公司往来之业务或服务。

六、本告知事项若有修订,本公司得以言词、书面、电话、简讯、电子邮件、传真、电子文件或其他 足以使客户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详载本告知事项内容之网站链接) ,告知客户修订要点及指定网页。届时,请客户详阅指定网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