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发生把他人个人资料Po在网络上,而遭法院判刑之新闻案例。
依据起诉书的内容,大略是说被告林先生明知对于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经个人同意外,应于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内为之。但是,林先生与告诉人古先生在国道发生行车纠纷,而取得国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登记联单,因此得知古先生的移动电话号码及车牌号码后,竟意图损害古先生之隐私权,基于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犯意,在脸书爆料公社将古先生的出生年次、职业等个人隐私资料,以此方式借由网络肉搜古先生而非法利用他人个人资料。判决书并指出,被告所为是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之非公务机关未于搜集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利用个人资料罪。就是原本合法持有他人的个人资料,但其后有非法使用的情形。亦即,未经他人同意或未符合其他依法得以利用之情形,不得非法利用他人之个人资料,例如本件是为了逼使告诉人古先生出面解决行车纠纷所衍生之车损,乃在互联网上泄漏告诉人个人资料之方式,损害古先生的隐私,以求达到维护林先生财产利益之目的,遭法院判刑二个月,得易科罚金,缓刑二年,还要接受三场法治教育哩!
一般发生车祸,警察局会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登记联单,若其上有当事人的个人资料,除了联络或诉讼等目的内使用,是不得作目的外使用的。社会大众要了解,个资法对于个人资料的定义非常宽,依该法第二条规定,所谓个资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也就是说,连“出生年次”、“职业”都不能随便说啊!不要以为公布人家姓名及出生年次是一件小事情哟!
想要网络“肉搜”他人时,一定要想到“个人资料保护法”这个法律。过往,
因为报复、生气骂人、逼他人出面等等,经常会不思索就把他人个资张贴在网络上,尤其是有了爆料公社这个肉搜平台后,一般人更容易误触个资法刑事法规。
请千万记住,合法取得他人个人资料,请勿作取得目的外之利用。例如发生车祸取得他人交付名片从事后续协商,协商不成也不要在爆料公社将他人名字、职业或是出生年次Po上去,否则很容易吃上刑事官司。原本只是车祸的民事被告苦主,还可能会变成刑事被告的苦主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