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法”,除了第6、54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

其余条文定自民国 101年10月1日公布施行。

鉴于电脑科技日新月异,利用电脑搜集、处理、利用个人资料之情形日渐普遍,再加上各类型商务行销广泛大量搜集个人资料,对个人隐私之保护,造成莫大威胁;而民国84年8月11日制定之“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公布施行至今,其适用主体有行业别限制,仅适用于征信业等八类行业,一般行业及个人均不受规范,保护之客体又仅限于经电脑处理之个人资料,不包括非经电脑处理之个人资料,对于保护个人资料隐私权益规范实为不足,为使本法规范内容得以因应急速变迁之社会环境,为规范电脑处理个人资料,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并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利用,将本法内容修正,并将名称修正为“个人资料保护法”,除了第6、54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余条文定自民国101年10月1日公布施行。

浏览人次: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