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C服务流程说明 经维修中心电话确认为故障品后,寄回维修中心,维修中心处理完毕后,再由维修中心送还给客户。 货品于保固期间内为免费服务,不含配件(如变压器)及天灾如(泡水)等损坏。 若须收费维修,本公司将会事先报价,由客户自行决定是否送修。 客户可经由维修进度查询依维修编号或是联络人电子邮件及移动电话查询维修进度。 各项赠品不在本公司服务范围内,请洽各赠品之原厂 。
为规范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并促进个人 资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护 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 、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二、个人资料档案:指依系统建立而得以自动化机器或其他非自动化方式 检索、整理之个人资料之集合。 三、搜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个人资料。 四、处理:指为建立或利用个人资料档案所为资料之记录、输入、储存、 编辑、更正、复制、检索、删除、输出、连结或内部传送。 五、利用:指将搜集之个人资料为处理以外之使用。 六、国际传输:指将个人资料作跨国(境)之处理或利用。 七、公务机关:指依法行使公权力之中央或地方机关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务机关: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 九、当事人:指个人资料之本人。 第 3 条 当事人就其个人资料依本法规定行使之下列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 限制之: 一、查询或请求阅览。 二、请求制给复制本。 三、请求补充或更正。 四、请求停止搜集、处理或利用。 五、请求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