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及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召集人须审核实情调查报告,并将实情调查报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d) 专责小组可维持、更改或推翻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专责小组对有关事实的裁定为最终裁定,这裁定将呈交给“歧视及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召集人。
如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为性骚扰投诉不成立(并且未有接获对调查结果的上诉)或专责小组的裁定为性骚扰投诉不成立,“歧视及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召集人将向获指派之副校长报告事件,并呈交最后报告以作考虑。
如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为性骚扰投诉成立(并且未有接获对调查结果的上诉)或专责小组的裁定为性骚扰投诉成立,“歧视及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召集人将向获指派之副校长提出对个案裁决的建议,即大学应否就被投诉人采取正式行动,并呈交最后报告予获指派之副校长考虑。
g) 获指派之副校长接获最后报告后须决定采纳、更改或拒绝最后报告的建议,并须决定如要采取行动,应采取什么行动。获指派之副校长的裁决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h) 被投诉人可就获指派之副校长的裁决向校长提出书面上诉,但就专责小组的裁定则不能提出上诉。
i) 校长的裁定是最终的,这裁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
调查小组和专责小组不受以上程序和规定的严格规限,就相关程序和建议修改与“歧视及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召集人商议后,不论在调查或上诉的任何阶段,调查小组或专责小组可免除或更改程序或规定,以切合特殊情况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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