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组织有关的医学营养专家团队,给与万生美(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业的答复。
一、投诉人关于投标报价最低却未中标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本项目第三标段评审方法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及第57条相关规定,中标候选人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经调阅相关评审文件,评审专家打分固定分汇算准确,未发现有畸高畸低的评审情况。投诉人在本项目第三标段中,虽然报价最低,但其他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并不是最高分。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并未将投诉人确定为中标单位。因此,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二、投诉人关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投诉,已过法定质疑期限,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不予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起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但投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却在8月22日针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超过了法定的质疑期限,也不符合法定投诉条件。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