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赋税署表示,本(103)年期房屋税已于本年5月1日开征,缴纳期限至同年5月31日截止,因是日及6月1日适逢周六及周日,6月2日又逢端午 节,故依法顺延至同年6月3日(星期二),请尚未缴纳之纳税义务人尽速缴纳。房屋税原则上系以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按每一房屋税籍核发缴款书,(例如倘持 有2笔房屋税籍即会收到2份税单),如税单遗失或未收到税单者,请尽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征机关申请补发。
依房屋税条例第18条及 税捐稽征法第20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未于税单所载限缴日期内缴清应纳税款者,每逾2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纳者,移送强制执行。纳税 义务人本年期房屋税可在本年6月5日(星期四)晚上12时前,利用便利商店、信用卡、芯片金融卡、自动柜员机、电话语音及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等方式缴纳 税款,虽属逾期缴纳,因未超过2天,不会被加征滞纳金。财政部赋税署吁请纳税义务人尽速缴纳,并提醒利用银行或邮局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缴纳房屋税之纳税义务 人,应注意存款余额是否足够拨付应纳房屋税款,如有不足,请尽速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