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自住优惠税率,土地与房屋大不同!

(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常有房屋税按自住住家用税率课征的民众,误以为其所有房屋座落土地同样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但两者适用条件不尽相同,并非完全能同时适用。

该局进一步说明,地价税适用2‰自用住宅用地税率以户籍登记为首要条件,因此土地上房屋若无出租或营业行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仍须有一人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经申请核准后才可适用地价税优惠税率,且本人与配偶及未成年受扶养亲属于适用上尚有一处限制。而房屋税1.2%自住住家用税率并无等同地价税以办竣户籍登记为要件,而以实际居住使用情形为主,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以内无出租或营业行为的房屋均可申请核准适用房屋税优惠税率,故地价税与房屋税所称自住规定大不相同。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特别提醒民众,即便房屋税核准适用自住优惠税率,但无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中一人设籍于该地,地价税将无法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