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3年12月10日 下午5:39和记 [ 已更新 2013年12月10日 下午5:39 ]
有关部分媒体报导财政部频频抛出囤房税议题,但府院及部会首长房产采取信托规避,将使囤房税沦为雷声大雨点小政策一节,财政部说明如下:
一、现行无囤房税,财政部亦无研议开征囤房税。按房屋税条例第5条规定:“房屋税依房屋现值,按左列税率课征之:一、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1.2%,最高不得超过2%。但自住房屋为其房屋现值1.2%。二、非住家用房屋,其为营业用者,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3%,最高不得超过5%。其为私人医院、诊所、自由职业事务所及人民团体等非营业用者,最低不得少于其房屋现值1.5%,最高不得超过2.5%……”同条例第6条规定:“直辖市及县 (市) 政府得视地方实际情形,在前条规定税率范围内,分别规定房屋税征收率,提经当地民意机关通过,报请或层转财政部备案。”由于房屋税属地方税,且各地方实际情形差异甚大,故规定由地方政府在上述法定税率范围内,因地制宜调整房屋税征收率。换言之,现行房屋税条例已有相关机制,以达加重部分房屋税负担之效果。
二、以住家用房屋为例,各地方政府现行对于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税率为1.2%至2%)均从低按1.2%之征收率课征,与自住房屋(法定税率为1.2%)税率相同,倘地方政府确实依地方实际情形,于房屋税条例第5条规定法定税率范围内,针对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订定不同征收率,对提升地方财政自主及房屋税之合理课征,当有助益。为提高地方政府合理订定房屋税征收率之诱因,财政部已函行政院主计总处,建议将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房屋税税收努力程度(含税基、征收率)纳为中央对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增减一般性补助款之评定项目,以督促地方政府合理课征房屋税,加重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使不动产税负更臻合理,并有效降低囤积房地诱因。
三、另府院及部会首长,系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之强制规定,将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动产办理信托,只要信托房屋之使用情形未变更,各该房屋所有权人所应负担之房屋税仍然相同,尚不因房屋是否属信托财产而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