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
新冠疫情暴发以来,部分用人单位以疫情为由拖欠劳动者报酬,从而引发劳动争议。一公司以疫情期间不能确定劳动者工资支付标准为由未及时付酬,员工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经济补偿,被一审判驳后上诉。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改判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近日,河北省的一则新闻引起了隆中重工的注意,11月6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京津冀协同发展”发布会,新闻人表示要紧紧扭住疏解北京非都功能的“牛鼻子”,扎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在生态环保L域突破。 据了解,近年来,河北省坚决贯彻落实习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示要求,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背水一战的决心,狠抓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积很推进各地山水林田湖生态试点、流域生态补偿、区域协同治污等重点任务。 大气污染治理方面
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因此接下来将由南京律师网律师为您介绍关于劳动合同续签时间规定的签订日期及其相关方面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许多人都会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历,劳动合同一般会约定一个期限,那么劳动合同续签时间规定是多久?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南京律师网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 根据《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期,而没有明确终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1997-10-10劳办发[1997]98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
汉江集团博远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国企),你们真行!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颁布至今,已十年有余。是否还有用人单位敢与之挑衅:随意压榨劳动者休息时间却不曾支付加班费?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甚至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我们承认,这十多年来,用人单位在处理劳资关系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绝大多数企业做到了合法用工,这点在中高端人力资源市场尤为突出
拆迁资讯 2019年8月22日 上午9:47 公司拆迁,劳动者不想去新工作地点上班,那么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的,能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申请经济补偿吗? 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3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法定,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39条、40条和41条的情形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以上几条情形的,或者违反第42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违法辞职员工,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在聘用员工时,没有依照法律和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是用一纸聘书表明了二者的雇佣关系。然而因为某些原因,企业以聘书不是劳动合同为由,在聘用期未满的情况下将员工解聘,那么,聘书究竟能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当初找工作时,只是和单位签订了一份聘书,可如今,企业却说聘书不是劳动合同,要提前将我解雇。”日前,记者见到了省会市民刘辉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对此是否有效,在这里我谈一谈有关看法: 《劳动合同法》第23条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