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令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江西叉车证报考流程是什么?什么条件? 叉车证报考流程是什么?什么条件?叉车证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年检的有效证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证(简称“操作证”)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业的凭证。叉车操作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叉车操作证共分三种,分别为:叉车操作证、叉车装卸货操作证、叉车作业证
冤假错案给当事人以及整个家庭造成的损害已经无法弥补!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7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2013年10月25日该院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李成山、吴家胜均不服,分别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负责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安全处要求,结合本车间实际情况,对车间的安全进行管理。 1、45岁以下,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安全类专业,具有1-2年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2、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安全标准化各板块内容有一定了解;能适应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具有一.. 一、岗位责职: 1、厂部员工的安全教育及培训档案的建立与存档; 2、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3、每天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 取得安全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在冶金企业从事生产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 岗位职责: 1、负责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坐落于美丽乡间的圣·崔尼安女子学院,是一所臭名昭著的学校。女校长卡米拉·弗里敦(鲁波特·埃沃雷特 Rupert Everett 饰)癫狂夸张,特立独行。有道是上梁不正下梁歪,连带着其手下的员工和学生也一个个粗暴无行、乖张无比
为深刻汲取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教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印发了安全生产警示函和承诺书,发送给2606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包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企业等,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签署承诺书并备案,依警示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警示函中通报了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要求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为警为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举一反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承诺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依法规范储存危险化学品,扎实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一)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1、无因解除:也就是说不需要原因,劳动者直接通知用人单位表达自己解除合同的意法律除了对订有服务期限和竞业禁止协议的劳动合同有一定的约束外,其他条件未作限制,因为劳动者通知解除的权利属于劳动者就业权、劳动权的具体体现,用人单位无权进行干涉。(按照阶段有两种:一种是试用期内解除;另一种是试用期满后通知解除。而劳动者无因解除的成本就是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有因解除:就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从而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 1、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2、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一部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也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其通过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加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等方式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由于《劳动合同法》篇幅较长,无法一一列举解读,下面仅就该法的十一个要点予以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