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
采购人某单位委托G招标公司,就“某医疗救治体系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000万元。本项目于20××年10月29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11月20日开标、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C公司为中标候选人,G招标公司经采购人确认,于12月1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 投标人A公司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向采购人及G招标公司提出质疑,称: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这里的另一种情形是抢劫数额巨大的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国家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国发基金)应依本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提拨一定比例,投资文化创意产业。 第 三 条 依本办法申请国发基金投资之案件,以该投资计划总金额之百分之四十九为限;其申请程序如下: 一、 申请投资金额在新台币一亿元以下者,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建会)办理
之前我有一个表弟,他从小就不是很爱学习,然后毕业之后呢,就跟着一群小混混,在社会上面到处走,然后现在听说他因为跟着那群小混混一起打架斗殴把另外一个人给打死了,我想请问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的那个表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您好,因为对案件的情节不是很清楚,只能提出几个相关罪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给劳动合同法下的用人单位的一封信(1) 《劳动合同法》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用人单位而言,它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呢?现在媒体上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个坏消息,但是我的观点是,只要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规办事,提高证据和程序意识,操作得当,它完全可以成为对用人单位的利好消息.因为劳动合同法新赋予了用人单位很大的权利,现分析如下: 一、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用人单位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甚至是生死攸关的作用,核心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很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 《劳动合同法》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单位犯罪中是否只处罚单位,而不处罚单位的负责人? 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见还会涉及单位的负责人
一、事项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四)按变更内容,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名称变更登记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经营范围变更的,提交新增项目合同、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资金数额变更的,提交验资报告;经营期限变更的,提交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负责人变更的,提交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