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近日,一家名为“喜社喜茶”的饮品店引起不少人的注意。“喜社喜茶”所属企业的工作人员称,该公司花重金从“喜茶”购买了配方,属于联合经营。不过“喜茶”方面则表示,目前在北京只有两家直营店,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合作
LOGO(企业&品牌)需要注册为商标吗? 一、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亦又提示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亦又提示符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标志(logo)设计是泛称和通称,所有特定意义的图形符号和文字符号都可以叫做标志(logo)
“后TRIPS协定商标条约”是指包括TRIPS协定在内的WTO一揽子协定正式签署之后签订的有关商标条约。1994年10月27日签订并于1998年8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条约》是第一个明确承认非传统商标的国际条约。该条约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条约适用由视觉标记构成的商标,但是唯有接受立体商标注册的缔约方才有义务将条约适用于立体商标
纯自然人能申请商标注册吗? 纯自然人能申请商标注册吗?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所以,纯自然人能申请商标注册。但还是需要按照规定流程,提供合规申请资料
“老干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这个案子在明确驰名商标被淡化的侵权行为的裁判规则方面,为后来人选择正确行为模式提供了指引!本文作者作为此案的承办法官,对此案案情及涉及的商标法相关法理进行了深入分析,一起来看看。 原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贵阳老干妈公司)拥有“老干妈”文字注册商标,且“老干妈”已经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所知悉。被告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贵州永红公司)制造、销售的牛**产品包装的正面上部标有其自有的“牛头牌及图”商标,中部则印有“老干妈味”字样
“17173”网站为我国较大的游戏门户网站,其经营者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173fahao.com域名的注册人等诉至法院。经审理,海淀法院认定域名“173fahao.com”、网站名称“一起乐游戏”与原告商标不构成近似,其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冠游公司诉称,其享有“17173”和“一起一起上”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为“17173”网站的所有人,[URL]网站域名的实际控制人和授权使用人,上述商标和域名在“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二被告注册的173fahao.com域名,攀附了“17173”网站的声誉,并将“一起乐”在网页显著位置使用,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对已注册的而不应注册的商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取消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法律制度。为了保证注册商标的合法性,防止商标注册申请人恶意注册他人的商标,加强对注册商标的监督,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已注册的不应注册商标的撤销做了规定。 为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在规定对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同时,还规定了对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的撤销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赣法经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的问题,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 你院〔85〕赣法经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的问题,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
(1)、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三年以上; (2)、商标使用区域大,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3)、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能长时间保持稳定; (4)、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6)、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注重商标的所有、管理和保护工作; (7)、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并拥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区。 (1)、上海市著名商标扩大到企业字号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行业或相关领域内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名称作企业字号;对认定前已存在的企业字号不具追溯力; (2)、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品视同“知名商品”,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商品上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行为;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和执法中对上海市著名商标实施主动干预和强化保护。凡假冒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依据《商标法》和有关工商法规从重处罚; (5)、扩大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注册保护
王勉青,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美国芝加哥Kent法学院访问学者。上海市知识产权协会理事,商务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援助中心专家库成员,上海大学影视法研究中心负责人。 在学校里主要担任《知识产权总论》、《知识产权法》、《商业秘密法》、《国际私法》、《法律与电影》、《影视动漫与知识产权》等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教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