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本文摘要:为确保造林绿化成果,提高,平山区林业局精心组织,多措举,严厉打击乱砍盗伐树木的违法犯罪不道德。 一、增大宣传。 为确保造林绿化成果,提高,平山区林业局精心组织,多措举,严厉打击乱砍盗伐树木的违法犯罪不道德
2022年4月15日是第7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为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国家安全意识,深入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华时捷科技围绕“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的主题,积极开展了一系列的国家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华时捷科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举办了“刑法修正案”、新时代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班等培训班,开展了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培训,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对公司高管、部门经理进行授课,HSE部部门经理对公司员工进行线上授课,让公司全体人员知法、懂法、守法
王赟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现就职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王赟律师长期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 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 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法治要闻-法治 王伟光 3221277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二条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江州讯 近日,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1至3月,被告人方某某分别到江州区江州镇那垌山武警通讯站等5个基站盗窃通讯基站的馈线,实施盗窃8次。盗窃后,方某某将馈线卖给流动收购摊点,有部分卖给宋某某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醉驾入刑”已满八年。八年来,长沙公安交警持续保持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明显减少。今年截止至5月2日,长沙交警共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995起
顾雏军案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如下: 2001年5月,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龙电器)的法人股,欲设立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人民币的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顺德格林柯尔)。经顺德市容桂镇人民政府出具担保函,同年10月22日,顺德格林柯尔在未评估、验资的情况下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顺德格林柯尔的股权情况为:股东顾雏军以货币出资1.8亿元、以无形资产出资9亿元,共10.8亿元,占出资额的90%;股东顾善鸿以货币出资1.2亿元,占出资额的10%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仅发生在故意犯罪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这里的另一种情形是抢劫数额巨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