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的利息由双方约定,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借钱的人不还钱,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的话,只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判决利息,超出的不判,你的月息2分半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所以法院只会在四倍以内判决利息,只要是在这个范围之内,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谈恋爱时赠与对方家人的钱,分手后能追回吗? 有这么一个案例,张先生和陈女士都有婚史,两人认识后感觉情投意合,开始交往并同居数年。期间张先生给予陈女士家人钱款,为陈女士购买首饰,陈女士的儿子结婚时张先生还赠与十万元礼金。 后来两人分手,张先生认为之前赠与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属于彩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就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
人民网福州4月23日电(记者 燕帅 宋心蕊)4月23日上午,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电子政务分论坛在福建省福州市海峡国际会展中心举行,论坛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主办,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福州市人民政府承办。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主任王钦敏出席论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杨小伟同志出席论坛并致欢迎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信息化发展局巡视员兼副局长秦海同志主持
顺风车司机杀人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我国死刑的适用条件及限制性规定? 本文摘要:简介:顺风车司机杀人案罪犯因蓄意杀人、偷窃、**一案,案情相当严重,今日被继续执行判处死刑。在我国,判处死刑的限于条件是什么?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回来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浙江温州乐清#顺风车司机杀人案罪犯被继续执行判处死刑#】滴滴司机杀人案被告人被继续执行判处死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被告人钟元蓄意杀人、偷窃、**一案,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处死刑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新华社受权于17日全文播发《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月13日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这两个报告的决议,批准了这两个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回顾了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对2023年工作提出建议:一是以***法治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服务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四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五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偷盗公章属于犯罪的,具体构成什么罪需要看具体案情。 私自盗用公司的公章属盗窃行为,利用公章去非法洽商属诈骗行为,拿公章去私自私刻属伪造行为,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如果使用公文印章,骗取钱财,一般构成诈骗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二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二十五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