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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201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8号《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二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二十五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最高法刑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 你局公经[2004]1914号《关于对一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应适用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以国有公司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或失职罪的追诉期限应从损失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甘肃高院、省公安厅《2020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甘肃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发布的《2019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省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20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执行。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2022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先后受理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22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互涉案件如何起算审查起诉期限的请示》(苏检发三部字〔202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监察机关、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不一致,需要并案处理的,审查起诉期限自受理后案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