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201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3]8号《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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