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2015年5月15日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现在高校教学岗位上任教的在编专任教师(含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和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 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程序按照《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粤教人〔2001〕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申请人必须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取消其中第七条乙型肝炎检查项目),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摘要: 澳门太阳集0638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澳门太阳集0638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各级工会组织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促进澳门太阳集0638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各级工会组织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你好,你4月16日通过市长信箱来信反映“四川三和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几个重大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四川三和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省分网进行登记,并对其录入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受省财政厅监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普洛股份(000739)昨日晚间披露,拟收购大股东旗下德国黑蚂蚁生精片资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95716.73万元,以8.13元/股发行价格计算,拟发行股份数量为11773.2757万股。同时拟募集配套资金3亿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规范社会组织抽查工作,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zfbgs111@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邮编: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8月1日起执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7月3日,工信部正式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管理规定指出,按照相关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2015年1月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6年9月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O五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由省人大常委会聘请,为省人大常委会提供法律意见、办理法律事务的相关专业人士。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律顾问的服务、管理和组织联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