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十七条“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这是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但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对这二种债务履行的判断有时容易混肴,从而带来裁判结果的异同
配合法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第十七条之一之修正,增列主任司法事务官、司法事务官,故其人等亦为本条例所称之其他司法人员,爰配合修正条例。另为了符合体例,将现行法院组织法第六十六条之四,有关检察事务官之任用资格移至本条例中规范,爰增列主任检察事务官、检察事务官亦属本条例所称其他司法人员之范畴(修正条文第四条)。司法事务官系仿德奥法务官之制度,使其能独立办理较不具争讼性或不涉身份、实体权利义务重大变动之非讼事件,并得办理相关事务,其所践行之程序及所为之处分均应以自己名义行之,另所办理之其他事务系承法官之命襄助办理,职责相当繁重,其任用自不宜低于现行法院公证人、观护人、提存所主任或登记处主任之资格,以维专业素质,爰配合法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第十七条之一之修正,增订司法事务官、主任司法事务官之任用资格及司法事务官甄审及训练办法之授权规定(修正条文第二十条之一)
越来越多人的开始关注中国法对海外家族信托的态度,这无疑反映了中国家族对信托认识的提升,同时也要部分归功于即将实施的CRS——那些原来在税务机构眼中看不见的海外结构现在纷纷浮出水面,下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对待它。 当然这是很大的命题,大到可以写一本书,而这篇文章只分享一些最基本的逻辑和最关键的问题。而其中最重要的一条线索是“变和不变”——基本的概念、原理和方向不会变,变的只是对他们的应用和细化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提升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 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提升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 21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于2005年11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邵明立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是指,存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为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尽快获得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进行特别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回复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因申请人不服的是xx局作出的《**答复处理意见书》,此**答复是行政机关对**事项的答复和解释,不具有权益性,因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在工作中遇到两个具体的困难,具体如下:1、审计机关人员能不能参加政府非招标采购工作(即: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2、审计机关人员能不能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签证、验收等工程管理工作?请解答的时候,附上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依据。谢谢。 您咨询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为了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一、 为保障人民知的权利,落实政府资讯公开制度,执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条及档案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特订定本须知。 二、 申请档案应用(阅览、抄录或复制),应事先填具“国立新竹生活美学馆档案应用申请书”向本馆提出申请。 三、 申请案件之准驳,本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补正资料者,自申请人补正之日起算,若驳回申请者,应载明其理由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为了认真做好我省续修新一轮志书工作,进一步提高志书质量,现将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订的《关于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保证续志的质量,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第三章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第二轮修志工作实际,为做好设区市志稿审查验收和县(市、区)志稿审核工作,制订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