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可以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吗? 判断某个单位是否应办理税务登记,关键看它有无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至于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并非办理税务登记的必要条件。 最近有很多客户咨询帅创会计小编,问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流程事宜,如果未办理营业执照,能办理税务登记吗?今天就给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了《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示范文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地提高法规质量,现将《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7月1日之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在下方表格填写意见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标注“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披露,由于未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深圳市泊寓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被警告并罚款15000元。 (图源: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处罚信息显示,深圳市泊寓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新一村8巷10号楼实际运营管理单位,在经营管理期间,未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合作经营管理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新一村8巷10号楼3楼阳台断落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平顶山技师学院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院校,创办于1959年。学院是河南省文明校园、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校、河南省首批高水平学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单位、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省职教攻坚先进单位和省校企合作先进单位、国家示范性职业技能鉴定所。 学院现有南、北两个校区,占地近300亩,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工350名,其中正高级讲师4名,高级讲师39名,高级实习指导教师17名,全国技术能手1名,河南省技术能手近20名,现在校生近万人,每年可对外开展培训鉴定6000多人次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管理,确保微信公众平台安全、规范、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和水利部有关要求,结合淮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委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是指“淮河水利”微信公众号。 第三条 “淮河水利”微信公众号是淮委面向社会宣传淮委工作、展示单位形象的重要窗口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53号令第十条规定,分级受理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对此前已经受理的,由受理审批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按程序开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