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44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省2006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共同负责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 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
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计量师分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造价工程师是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1996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1998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精神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44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6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报名条件按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 西安地区的考生,由单位审查后直接到省环保局办理报名手续;其他市、区的考生,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汇总后到省环保局办理报名手续。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西侧10层10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精神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44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6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报名条件按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 西安地区的考生,由单位审查后直接到省环保局办理报名手续;其他市、区的考生,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汇总后到省环保局办理报名手续。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西侧10层10号
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计量师分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精神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44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6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报名条件按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 西安地区的考生,由单位审查后直接到省环保局办理报名手续;其他市、区的考生,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汇总后到省环保局办理报名手续。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西侧10层10号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 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0年10月14至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