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已于2019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根据规定,纳税人应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为了让老师们更好地了解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相关政策,维护老师们的合法权益,财务处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理要点图解转发给大家
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去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推动高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016年12月21日,为了贯彻落实2017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鼓励创新”,“增强微观主体内生动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直属高校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其他高校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项制度、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形成良好的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
镇海区企业出口退税和企业出口集装箱退税政策:外贸企业享同等“待遇” 企业出口退税和企业出口集装箱退税政策:外贸企业享同等“待遇”国税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从2014年起,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实行与生产企业出口集装箱相同的退税政策,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的,准予办理退税。 关于新造集装箱出口问题,此前文件只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集装箱做了规定,对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情形并未明确。为了公平税负,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的退(免)税规定,统一明确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办理退税
有机肥料富含有机物质和作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有机肥厂家认为不仅能提供作物生长所需养分,改良土壤,还可以改善作物品质,提高作物产量,促进作物高产稳产,保持土壤肥力,同时可提高肥料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充分合理利用有机肥料能增加作物产量、培肥地力、改善农产品品质、提高土壤养分的有效性。因此,在我国推广应用有机肥料,符合“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对促进农业与资源、农业与环境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友好发展,从源头上促进农产品安全、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都有重要意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发布第 25 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认定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对申报企业的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储备、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创新产出与效益等50余项指标严格把关,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是我国企业技术中心评定的最高等级。此次北方华创微电子凭借自身显著的技术创新能力,优良的技术人才队伍,较强的市场创新意识等优势成功获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物资回收企业、劳改企业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精神和省局工作安排,决定对上述4类企业开展一次税收专项稽查。 为强化税收管理,打击偷逃税行为,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地入库,现决定对新华书店、报社、出版社及经营烟酒、副食品等私营、个体商业大户开展一次税收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是否符合规定
从财政部了解到,为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称,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公告明确,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
1、《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部分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可享受的税收优惠通知如下: 通知明确,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