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13.其他信息公开:年度法治报告、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其他信息公开。 2.市中区税务局微信等政务媒体;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填写完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点击下方的“提交”,即完成在线申请
劳务派遣是常见的劳动合同关系形式,它是指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各种灵活的就业需求。很多人就会产生疑问:劳务派遣要不要交税?要交多少税?接下来,欢创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下劳务派遣的税法规定。 这里就要分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来讨论了
近日,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经过层层审核,上海美宝生命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厅、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这是上海美宝公司连续二次获得这一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创新型企业。多年来,上海美宝公司始终坚持以徐荣祥教授创立的原位再生医学为核心,坚持自主创新,研发并推出了一系列的高科技产品,保持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2021年第16号)有关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1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100.16.92.60)“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2008年1月4日,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特邀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税政处处长何俊雄做题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制度与实务”的专题讲座。讲座围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对内外资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何处长在会上解答了律师们提出的新法实施后,原有优惠税率过渡、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及税收、避税港税收等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由于新政策和不少宣传材料中有时会讲“小微企业”,有时会讲“小型微利企业”,很多纳税人表示有点懵,到底这两者之间有啥不同呢?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日前通过在线访谈为网友作了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等报表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填报,其附表为《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其附表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经审定,现将2022年(第29批)新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知如下。 一、确认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113家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华源泰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等8家分中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具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资格。 二、对25家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予以相应更名,自所在企业更名、重组之日起仍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
中伦文德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开始承办破产案件,北京总所长期作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成员,作为管理人,办理了大量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并以债权人法律顾问、债务人法律顾问、重整投资人法律顾问、破产管理人法律顾问以及强制清算组法律顾问等身份参与多起破产相关案件;2018年,中伦文德北京总所成功入选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中伦文德天津所、深圳所、太原所等外地分所也已成功入选当地人民法院的破产管理人名册,培养和招纳了大批承办破产相关业务的优秀律师。 中伦文德律师积极参与国内企业破产重组、兼并与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投资和其它相关方面的工作,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众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各界有着良好的业务联系,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渠道,有助于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北京总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按姓氏汉语拼音首字母排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