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3年9月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均只字未提。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2005年7月,王某从朋友那儿得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在2005年8月12日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其前夫的住房公积金
房地产是一个综合的较为复杂的概念,从实物现象看,它是由建筑物与土地共同构成。土地可以分为未开发的土地和已开发的土地,建筑物依附土地而存在,与土地结合在一起。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产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两大类
胥某(男)与罗某(女)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父母约定礼金为12.8万元。2013年2月22日,胥某将该礼金通过媒人交给了罗某母亲谈某,同年2月26日胥某与罗某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不久,双方因琐事吵架不断,罗某回到娘家长期居住不归
晶报讯(记者黄瑞填通讯员封文智)日前,盐田区法院对深圳市环保局项目审批处原处长樊庆恩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樊庆恩有期徒刑10年。 根据判决书,并处没收樊庆恩个人财产10万元;其所收受的贿赂款人民币58万元、港币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差额款项人民币6486466.47元、港币420805.4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控机关指控,樊庆恩在担任深圳市环保局项目审批处副处长、处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贿赂款人民币58万元、港币100万元
被继承人王君过世后,长年旅居日本的配偶主张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却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债务,经高雄国税局调查,主动放弃请求权。 高雄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王君的生存配偶申报的个人财产及债务为零元,不合常理,通知其说明,却又无法合理交代。 官员推测,被继承人王君的配偶旅居日本多年,在日本可能有资产,因此未如实申报财产,在该局调查后,经过估算,认为申请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可能“不划算”,因此放弃请求权
[导读]: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区别。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如下异同点: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区别。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如下异同点: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无限责任; (二)都有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 (三)都是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的,该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 (四)每年1-6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上一年度的年报公示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分手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行为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分手时一方索要分手费合理吗?但是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