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复
今年7月,住建部等四部委共同印发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那么,今后已取得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还需要认定、参加继续教育吗? 近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明确回复: 1.造价员资格证书效用不变,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2.停止开展与造价员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
你州《关于授权采用PPP模式建设G4218线康定至新都桥段高速公路项目的请示》(甘府〔2019〕27号)收悉。经龙8的官网是多少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G4218线康定至新都桥段高速公路项目采取PPP模式建设
学校之期中、期末考试试题,是否属著作权所保护之标的? 无论是大专院校或高中职以下各级学校,每学期大大小小的考试,总是令老师和学生都异常的忙碌,老师虽然可能同一课程已经上了许多年,但要设计出不同的题目来测验学生的学习成绩。能不能直接参考其他学校老师的考题,让考试卷的准备变得轻松一点,相信是许多老师都想知道的答案。 依著作权法第9条第1项第5款规定,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苯并芘是否属于法释〔2016〕29号解释中“有毒物质”有关事项的请示》(鲁环呈〔202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2019年1月,我部与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共包含11种物质,苯并芘不在其内
廖艳林委员《关于夜游经济增添旅游业态促进旅游消费的建议》(第163号)收悉。我区已认真研究,现将协办情况函复如下: 近年来,我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突出“休闲”特色,发展独具美兰特色的商业集聚区,打造了望海、名门、海甸城等为代表的集餐饮、休闲、购物为一体的商圈,既惠及了群众,扩大了消费,又繁荣了市场、促进了就业,各大商圈已成为海口一张靓丽的休闲旅游名片,为美兰区“夜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下一步我区将加大夜游发展力度,统筹推进海航商业步行街、桫椤湾艺术风情街、天汇老码头等商业综合体建设,充分挖掘本地特色资源,赋予其更多文化内涵和现代元素,努力打造夜间经济文化聚集区和高质量“文化IP 打卡地”
你公司《〈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界定的请示报告》(现代财产保险发〔2011〕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临时分保业务再保险接受人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未作要求。 二、《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本通知适用于自2008年1月1日及此后起期的再保险合同以及转分保合同”
山线(高架延伸乌日段高架):路线长度3.7公里。 海线(大甲追分间双轨部分高架):路线长25.9公里。 本案于前瞻计划第1期编列0.05亿元,第2期编列0.1亿元,第3期编列0.3亿元,主要系为台中市政府之可行性研究核定后,续办综合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估等
你市《关于撤销儋州市新州镇长塘地下水型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儋府〔2022〕43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鉴于你市新州镇长塘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已停用和废弃,原供水范围内的居民已改由新州自来水厂进行供水,取水水源为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同意撤销儋州市新州镇长塘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市要高度重视新州镇新州自来水厂及其取水水源地松涛水库的监督管理,加强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水源水质稳定达标
唐树宝委员提出《关于创新精准扶贫模式,助力我市扶贫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建议》收悉。我区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将协办情况函复如下: 精准扶贫,就是要对扶贫对象实行精细化管理,对扶贫资源实行精确化配置,对扶贫对象实行精准化扶持,确保扶贫资源真正用在扶贫对象身上,真正用在贫困地区。在创新精准扶贫工作中,我区进行了实践和探索
今年7月,住建部等四部委共同印发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那么,今后已取得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还需要认定、参加继续教育吗? 近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明确回复: 1.造价员资格证书效用不变,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2.停止开展与造价员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