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票
原名称: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法;新名称: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原名称: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法;新名称: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本法称修正刑事诉讼法者,谓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十月五日修正后公布施行之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之规定于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修正施行前羁押之被告,其延长及撤销羁押,依修正后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其延长羁押次数及羁押期间,连同施行前合并计算。 前项羁押之被告,于侦查中经检察官签发押票,或禁止接见、通信、受授书籍及其他物件,或命扣押书信物件,或核准押所长官为束缚被告身体之处分者,其效力不受影响
依据法务部主管法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处务规程”第40条
依据法务部主管法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处务规程”第40条,纪录科业务职掌如下: 1、关于案件之编号及分配。 2、关于案卷及文件之点收、登记与人犯羁押登记。 3、关于笔录、传票、拘票、提票、押票、释票、搜索票等及其他通知之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