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务部主管法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处务规程”第40条,纪录科业务职掌如下:

1、关于案件之编号及分配。

2、关于案卷及文件之点收、登记与人犯羁押登记。

3、关于笔录、传票、拘票、提票、押票、释票、搜索票等及其他通知之制作。

4、关于案件及行政文稿之撰拟。

5、关于整理、编订、保管案卷及附随案卷证物之保管。

6、关于起诉书、处分书、答辩书或上诉书等正本、缮本及其他书类之制作与其结果之公告。

9、关于各项报表之制作或统计等资料之提供。

10、关于保证金及赃证物品之处理。

11、关于刑事被告资料卡之制作、保管、查注。

12、其他应由纪录书记官办理或长官交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