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经
“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股票予我国创作人申请股票适用缓课所得税作业办法”施行日期已于108年12月31日届满,当然废止。 “世新大学教师研拟产学计划提案补助办法”,业经108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三次行政会议(109.03.12)通过废止,并陈请校长核定,请查照。 专科以上学校办理产学合作征免营业税规定案,检送财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804666690号令
修正“科技部补助人工智能创新研究中心专案计划作业要点” “教育部补助推动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导型计划要点”第8点, 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08年5月15日以台教资(一)字第1080 061943B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修正规定)1 份,请查照。 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修正“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补助直辖市与县(市)政府 及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办理原住民族教育要点” 侨务委员会“牵手云端2021年海外英语服务营及教育平台-大小笔友活动”采购公告业于本(110)年8月19日刊登于政府采购网,投标截止日为本年9月6日下午5时整,欢迎贵单位踊跃参与投标,请查照。 “110学年度创新创业教育种子教师交流活动” 中原大学产学营运处创新创业发展中心办理“桃园新创之星X创天下竞赛” “2022 全国智慧长期照顾与应用专题提案竞赛” “2022-2民生公共物联网X创新创业激励计划”
修订“世新大学研发成果与技术移转管理办法”,请查照。 科技部106年6月30日科部计字第1060043801号函订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经费结报检附凭证范例”,自即日停止适用。 世新大学_烟盒结构新型专利让与公告1090418 “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股票予我国创作人申请股票适用缓课所得税作业办法”,业经本部于109年4月14日以科部产字第1090021161A号令订定发布施行,请查照
“教育部补助本国语文教育活动实施要点”第3点、第6点、第8点,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09年8月11日以台教社(四)字第1090083862B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请查照。 检送农业科研成果应用可能涉及国内食、药等领域之管理法规与例示,请查照。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修正“经济部中小企业处社会创新标章授权要点”部分规定案,请查照
函转铨叙部有关考试院106年1月26日发布之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第31条及第40条修正条文所定公务人员月退休金及遗族月抚慰金改为按月发给之规定,其施行日期业经该院以本年4月14日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一案 一、依据金门县政府106年4月25日府人二字第1060032036号函办理。 二、依铨叙部来函说明三:“自本年1月10日起,3度邀集国防部、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以下简称行政院人事总处)、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机关,研商因应军公教退休(伍)金(含抚慰金)改按月发放相关资讯及其他事宜;其中关于军公教人员退抚给与按月发给之施行日期部分,与会机关已达成共识,同意军公教人员之定期退抚给与,改按月发给并统一自107年1月1日施行”。
“教育部补助推动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导型计划要点”第8点, 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08年5月15日以台教资(一)字第1080 061943B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修正规定)1 份,请查照。 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修正“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补助直辖市与县(市)政府 及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办理原住民族教育要点” 【教育部】有关学校依“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第3条各款规定办理产学合作事项取得之收入,其征免营业税规定。 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109年度第1梯次“电影人才培训辅导要点”补助案 申请期间及递件方式,详如说明
一、任何人于发现本公司内部有犯罪、舞弊或违反法令之虞时,均得提出检举。 二、检举人应至少提供下列资讯: (二)被检举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份特征之资料。 (一)检举内容非属注意事项第一点所列案件,或与业务执行无关者
教育部转知经济部“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认定原则”,请查照。 教育部转知文化部检送“考古遗址发掘资格条件审查办法”第4条、第8条修正条文勘误表及修正条文对照表勘误表一案,请查照。 “教育部补助推动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导型计划要点”第2点、第3点、第4点,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10年2月23日以台教资(一)字第1100013855B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行政规则)1份,请查照
上列声请人声请宣告证券无效事件,本院于民国112年1月12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如附表所示之证券(股票),因遗失,而经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2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并于民国111年7月4日公告于法院网站,现申报权利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证券(股票),为此声请宣告附表所示证券(股票)无效等语。 二、按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声请,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无效;又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民法第725条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 三、经查:如附表所示证券(股票),经本院于111年6月28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2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报权利期间为自上开公示催告开始公告于法院网站之日起5个月内,而上开公示催告裁定于111年6月30日送达声请人后,依声请人之声请,而于111年7月4日公告该裁定于法院网站,申报期间已于111年12月4日届满,迄今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业经本院依职权调取111年度司催字第222号公示催告事件全案卷证核阅属实,并有上开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在卷可佐(见院卷第11-13页),是以声请人于申报权利届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核与前开规定相符,自应予准许
有关“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保障事件审议规则”部分条文业经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修正,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主旨: 有关“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保障事件审议规则”部分条文业经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修正,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一、 依保训会106年10月13日公地保字第1060013054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