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保障事件审议规则”部分条文业经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修正,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主旨: 有关“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保障事件审议规则”部分条文业经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修正,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一、 依保训会106年10月13日公地保字第1060013054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旨揭规定系为因应实务运作需要,以及配合106年6月14日修正之公务人员保障法,爰修正6条文,有关修正对照表、总说明及保训会令,已置于本府人事处网站最新消息项下,请自行参考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