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合资法实施条例》第9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3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48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5、35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如企业经营期届满,则企业自行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之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而不再需要审批机关批准。或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履行合同的一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提前解散,按普通清算程序组织清算
大陆地区人民已持有来台从事飞航任务之入出境许可证,是否可再办来台观光入出境许可证? 一、大陆地区人民为在往返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外国或第三地区民用航空器服务之机组员或大陆地区人民为在往返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之非营利性商务(公务)包机服务之机组员,因飞航任务已持有入出境许可证者,得另申请观光事由来台,并检附切结书具结“以观光事由申请来台,原飞航任务事由之入出境许可证暂停使用”等文字。二、已持有观光事由且有效之入出境许可证,因工作需要须以飞航任务事由申请来台者,应检附切结书具结“不以观光事由之入出境许可证来台从事飞航任务,亦不持凭飞航任务事由之入出境许可证来台观光”等文字,始得不缴销观光事由之入出境许可证。依来台事由,据以持凭入出境许可证入出境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