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
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从快从重严厉打击!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从快从重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确诊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 四、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从事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诊疗活动,造成感染、交叉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八、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聚集闹事、寻衅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后果严重的; 十一、随意倾倒或者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使用过的口罩、生活医疗垃圾等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最近中国上映了一部很火红的电影《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是根据真实的事件改编,跟医药有直接的关联。所以这次我想借由这部电影的题材来切入,为读者介绍中国癌症药品市场的现况与发展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权健案又有新进展。 11月14日据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被告单位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健”)、被告人束昱辉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罪案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1月15日早上权健案受害人周洋的父亲周二力回复澎湃新闻([URL])记者称祸国殃民的天津权健束昱辉被提起诉讼是罪有应得也希望法院能做出公正的判决、给包括周洋在内的众多受害者一个交代
【本报综合报道】内地食品药品安全恶性事件频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督和药品监管三个部门周四举行联合发布会,证实已于上月启动为期十五个月的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各类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最高检等部门召开记者会。(互联网图片)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指出,由去年一月至今年九月,全国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共批捕八千四百多人,起诉逾二万人
岁末年初,民营银行设立申请获批再次掀起一波小高潮,截至目前,民营银行获批筹建总数达17家,值得注意的是,具有互联网背景的民营银行从2家扩充到8家。 作为银行界的“新生力量”,这些以“市场补充者”为定位的互联网银行将如何创新金融服务体系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根据《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民营银行要明确发展定位,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要求,突出民营银行有别于传统银行的发展特色,要求民营银行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坚持特色经营,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RFID提升医疗智慧水平 一步步成为行业“刚需” 随着RFID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应用成本的不断降低,医疗保健领域引入这一技术的积极性随之不断提升。如今,我们在医院里很容易就能看到RFID应用的场景。 在医疗应用场景中,RFID是识别和跟踪患者和医疗配件的有效方式,可以有效改善工作流程和保障患者的安全健康
今天从邢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政务发布会上获悉,该市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今年18月,立案查处生产经营有毒有害减肥食品、制售有毒有害降糖食品、生产销售假药等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1937起,涉案金额4545.2万元,其中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7起,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黑窝点18个,抓捕犯罪嫌疑人19名,销毁涉案物资110余吨。 9月14日,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局长张秀云在发布该市今年18月食品药品案件查办等情况。 据介绍,今年以来,邢台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协同联动机制,形成食安办牵头、区域及上下协作的联合大稽查格局,以食品集中生产区、城乡接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餐饮聚集区、旅游景点等为重点区域,以乳制品、肉制品、面制品、调味品、常用药等日常消费的大宗及高风险食品药品为重点品种,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百日攻坚行动;针对酒类、儿童食品、山寨食品、食品、药品等五个重点领域,开展了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铁拳2018专项行动;对食品生产集中区、特色食品、学校食品安全作了专项检查
10月29日,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安全用药战疫同行”活动,在紫竹广场举行。 辖区药品企业、商家、社区居民近300人,共同参与了本次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用四川话金钱板《假药危害》情景剧形式生动的描述了用药安全的重要性,也提醒了周边市民一定要注意防范,不管大病还是小病要到正规的药店、医院开据药品,切莫图一时方便、便宜服用了假药。在“安全用药知识抢答”中市民热情很高,积极参与的同时也学习了OTC是非处方药、饭后服用药物避免对胃产生刺激、止泻药宜清晨空腹服或睡前服、保健食品不具有治疗作用等安全用药的的基本常识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