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党立松”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行贿罪立案数额怎么规定的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有2个。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文有40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有2个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受理举报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对公司所属党组织、党员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公司所属干部员工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 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其他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来访举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86号互联网大厦C座河北资管三层,纪委综合室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 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 集团所有行使公权力的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 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1.党员对党纪处分或集团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村干部,又称“村官”,实际上他们不算“官”,但村干部腐败正在成为日益严峻的问题。像浙江这种经济发达地区,村干部腐败多集中在土地补偿款、企业改制等方面。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腐败则多发生在非法获取国家下拨款物上
对同方股份党组织、党员和员工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受理,具体如下: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对违反同方股份及成员单位各项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给企业或员工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行为的检举控告; 4.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5.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督处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1.提倡实名举报,采用实名举报方式的应填写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便及时准确了解和反馈调查情况,举报人个人隐私将受到严密保护; 2.举报人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诬陷、造谣、提供伪证等行为,将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本文摘要: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讲解,贪污贿赂犯罪是主要职务犯罪类型。检察机关法院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占到比多达80%,牵涉罪名集中于在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 渎职侵权类犯罪占到比10%左右,牵涉罪名主要集中于在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1.对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举报: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