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海域内,因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本文摘要:兼谈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8条的正确的明白 最近一段时间,朋侪们向我咨询的问题当中关于行政协议纠纷是应该按行政诉讼起诉和受理,还是按民事诉讼起诉的问题占了相当的比例。为此我写了这篇文章,公然解答以淘汰事情量。 一些当事人在与政府签订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后向当地状师咨询,有的状师建议当事人按民事诉讼起诉
“宪法宣传周”之际,2021年12月3日,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应邀来到河北区鸿顺里街道办事处,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了主题为“宣讲法律知识,助力依法行政”的普法宣传。 我所蒋岭律师为此次活动的主讲律师。 我所作为河北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律所,蒋岭律师参与处理了大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分局对威海景宇机电有限公司塑料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5月15日-2020年5月2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本专业培养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与人文素养、警察基本素质和技术技能,全面掌握侦查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在公安机关等政法机关从事侦查实际业务工作及相关业务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公安学基础理论、犯罪学、公安管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自卫擒敌、射击、刑事侦查学、物证技术学、法医学、侦查讯问学、现场勘查学。 本专业培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而献身的精神,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侦查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部门从事侦查工作、刑事执法工作、预防和控制犯罪以及侦查学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1月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1月9日-2022年11月22日(1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