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
报名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可以报名综合阶段。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鹤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设3个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对各市级文艺家协会负有联络、协调、服务、业务指导的职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负有领导、管理的职责;对各县区文联负有联络、指导的职责。以多出精品、多出文艺人才为目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全市文艺创作与文艺活动的水平;大力扶植和培养文艺新人,不断壮大我市文艺队伍。组织和支持广大文艺工作者经常深入生活,积极开展各种创作、展演、交流、比赛与研究、评论等活动,并对全市优秀文艺工作者和各文学艺术门类的优秀成果予以推介、表彰和奖励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区重点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成立专项资金检查领导小组,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陈国春任组长,区人大正县级干部邓新文,区政协副主席、区监察局副局长卢行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两个检查组,对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教文体局、区水利局进行检查
鹤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设3个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对各市级文艺家协会负有联络、协调、服务、业务指导的职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负有领导、管理的职责;对各县区文联负有联络、指导的职责。以多出精品、多出文艺人才为目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全市文艺创作与文艺活动的水平;大力扶植和培养文艺新人,不断壮大我市文艺队伍。组织和支持广大文艺工作者经常深入生活,积极开展各种创作、展演、交流、比赛与研究、评论等活动,并对全市优秀文艺工作者和各文学艺术门类的优秀成果予以推介、表彰和奖励
台中市地政局长吴存金24日表示,过去基金执行率偏低,甚至不到10%,若前年度执行率不高,初审时就退回。(卢金足摄) 台中市议员陈政显(左)24日建议基金预算执行率不到70%,不排除决算不予通过;市议员杨正中认为重大建设一再变更,导致执行率偏低。(卢金足摄) 台中市议会24日举行交通地政委员会,针对市地重划基金与实施平均地权基金执行率偏低,蓝绿议员批基金恐沦提款机、小金库,未来机关单位如预算执行率不到70%,必须向议会说明,否则决算不予通过,委员会最后做出附带决议,请地政局订定合理执行率标准,加以管控,倘未达该标准,未来不得再予支用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应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适用标准)之规定课征所得税;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亏损,比照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如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的三个要件,即(1)会计账册簿据完备(2)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经会计师查核签证(3)如期申报则该亏损得自以后10年度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中扣除。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免税适用标准第3条第1项规定,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得先扣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之金额后,再依法课征所得税。如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第1项但书规定,再适用前10年销售货物或劳务亏损扣除之规定,亦即,先扣除当年度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不足支应数后,再扣除以前年度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亏损
固定资产审计是对固定资产购建、使用、折旧、实有数、调拨、报废、清理的审计。 固定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1)查核固定资产购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投资的资金来源,以及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2)查核固定资产购建实际成本和现值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物资回收企业、劳改企业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精神和省局工作安排,决定对上述4类企业开展一次税收专项稽查。 为强化税收管理,打击偷逃税行为,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地入库,现决定对新华书店、报社、出版社及经营烟酒、副食品等私营、个体商业大户开展一次税收专项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是否符合规定
历时近一年、两度公开征求意见后,6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版‘双积分政策’”)。专家认为,通过建立积分交易机制,将对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协调发展形成市场化机制。 什么是“双积分”?新版“双积分政策”主要修改了哪些地方?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新政策将产生哪些作用?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部分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可享受的税收优惠通知如下: 通知明确,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