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转让
因此企业无偿提供借款,不论对方是个人还是股东还是其他个人,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间的的无偿借款,需要视同处理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区别包括权利化程度不同,公开程度不同,保护手段不同,专利技术具有排他性,非专利技术不具有排他性,专利技术必须公开,且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专利技术具有排他的权利,即任何人不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将专利技术用于生产、销售。而非专利技术则不具有排他的权利
本文摘要:8月10日,媒体透露《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统计资料》的1457宗闲置土地名单。据信,广州有54宗闲置土地,用地面积相似192公顷,其中六成以上都是住宅用地,仅次于的占地面积相似25公顷。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朱文波回应回应,54宗土地闲置的情况有误,这些土地闲置有部分是政府规划问题、地块处于司法程序等原因导致,但大多数是研发企业自己导致的
实务中,企业为方便员工上下班,自行购买大客车专门用于员工的上下班接送。企业购买大客车以及发生的燃油费、修理费等应当如何会计处理?无偿提供员工上下班接送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发生购车等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购车等费用如何税前扣除?个人受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Cinner结合现行财税政策分析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 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盖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由此可见,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范畴
《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西吉县医药药材公司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西吉县医药药材公司使用的西吉县城中街3967.5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划拨方式变更为出让方式,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年限为40年,自2003年10月30日算起。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严格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各省、自治区加拿大28平台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加拿大28平台兵团加拿大28平台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加拿大28平台司,有关总公司: 现将《工程加拿大28平台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加拿大28平台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职能: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指导、管理、监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转让、抵押、商品房预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科室依法查处房地产违法行为。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
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款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上一问题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保全制度
2014年6月,税务机关对某学校201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学校2013年向部分学生收取了择校费和赞助费,学校认为这部分收入是免税收入并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经核实确定被收取择校费和赞助费的学生都在该校接受教育,因此,这部分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要求学校按规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