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
律政司欢迎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十月二十二日)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办法》),《办法》提供了大湾区执业考试及业务范围等规定,让香港的执业律师和大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后,可在大湾区内拓展专业法律服务。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月十一日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后,律政司一直与内地相关部门保持紧密沟通,积极反映律政司及香港法律业界的意见和期望,包括考试资格、培训方式及业务范围等。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表示:“我很高兴得悉《办法》容许具五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和大律师报名考试,使到年轻的法律执业者亦可以把握在大湾区的机遇;我亦感谢司法部组织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让香港的法律执业者可以做好准备应付考试
该等新表格将会在强制性以电子方式提交第XV部具报于2017年7月3日生效后取代现有表格。即上市法团的大股东、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他们于上市法团的证券的权益的披露通知。 如触发披露规定的事件在2017年7月3日或之后发生,送交存档者必须使用新的订明表格(新订明表格载于以下“表格及指令于2017年7月3日生效”一栏),并透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即将推出的新线上权益披露系统提交
香港各界人士表示,香港国安法让香港既能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也让香港能够全面、准确履行“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宪制责任,有利于香港的长治久安。香港特区国安委成员、香港警务处副处长刘赐蕙表示,担任新成立的香港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首任负责人,她感到无比光荣,同时也意识到肩上的重要责任。 央视网消息:香港各界人士表示,香港国安法让香港既能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也让香港能够全面、准确履行“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宪制责任,有利于香港的长治久安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4日于社交平台上传一段视频,内容关于3日邀请立法会第一任主席范徐丽泰到礼宾府作客,谈有关香港教育的问题。据港媒报道,林郑月娥表示,自己未来两年的工作方向是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很多事情需要讲清楚,比如“一国两制”,因为“一国”是根本也是底线,如果对于“一国”都不维护、不效忠,很难讲其他的事情。同样,教育宣传有关于香港国安法、国歌法,都要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宪法同基本法的关系做起,她感谢范徐丽泰帮助设计教师培训相关内容
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一个有关国家“十一五”规划的专题研讨会表示,香港与内地的连系日益密切,国家在“十一五”期间的发展,特别是基建规划,对香港有深切的影响。特区政府需及早对国家“十一五”规划加强了解,作好准备,以全面配合国家的发展。 林瑞麟说:“国家‘十一五’提出支援香港发展金融、物流、旅游、资讯等服务业,保持香港在国际金融、贸易、航运等中心的地位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15日继续在北京的访问行程。他先后拜访国家科学技术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当天港府还与科技部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加快建设香港国际创新科技中心的安排》。 李家超当天上午与科学技术部部长王志刚会面,并共同见证《内地与香港关于加快建设香港国际创新科技中心的安排》的签署仪式
国际船舶网 2016年3月4日,香港特区运输与房屋局、香港海事处举行庆祝活动,庆祝香港船舶注册突破一亿总吨。招商轮船拥有的40万吨超大型矿砂船“明成”轮(Pacific Winner)成为香港船舶注册突破一亿总吨的标志性船舶。 香港特区运输与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向招商轮船总经理谢春林颁发了“香港船舶注册突破一亿总吨”纪念奖牌,谢总向香港海事处郑美施处长赠送了《招商局船谱》纪念画册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这是国家完善香港特区法律和政治体制,从制度机制上全面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确保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力量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广东企业分会坚决拥护、坚定支持。 面对香港选举制度出现的漏洞和风险,中央从宪制层面完善相关制度,是权力和责任所在,完全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香港的现实需要和具体情况,合宪合法、合情合理,具有坚实的法治基础、政治基础和民意基础
中新网12月30日电 据香港大公文汇全媒体报道,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此前宣布,争取在明年1月15日前落实与内地通关方案。港铁过境铁路总管张志强今日(30日)在电台节目中表示,正准备恢复前往内地路线站点,包括东铁线往罗湖及落马洲;高铁列车则自1月3日起试运行。 张志强说,疫情前本地早上繁忙时间人流与过境乘客不重叠,相信不会影响上班市民,港铁会视乎客流在非繁忙时间加密班次,或在繁忙时间加开特别车疏导客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生效日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作出如下补充安排: 一、《安排》所指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