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吨
获得的知识和必要的技能,以经营小型商用船只,比拖船和渔船等
获得的知识和必要的技能,以经营小型商用船只,比拖船和渔船等,多达五个总吨从事近沿海,2级或遮蔽水域航行和捕鱼船只多达15总吨米或12米总长度接合在近海岸,类2(包括上湖上级或休伦湖内陆航程)或遮蔽水域航行。注:2020年秋季网上海洋课程,报名截止日期14天前的一节开始日期。 NAU-005-dls1 CR 9月16日至9月20日 $ 655.00 NAU-005-DLS2 CR 10月1日至10月5日 $ 655.00 NAU-005-dls4 CR 11月16日至11月20日 $ 655.00 NAU-005-dls5 CR 11月30日至12月4日 $ 655.00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 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