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依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译该著作。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依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之一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译该著作。 依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该著作
“防御商标”如何更好的防御? 曾有网络消息称,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部分知名企业注册了几个或十几个近似商标。如“大白兔”奶糖的生产厂家注册了十几个商标,包括大灰兔、大黑兔、小白兔等;“小米”,则把红米、蓝米等多个商标都注册了;“雪碧”商标的可口可乐公司也注册了商标雷碧。正经企业要去注册的“山寨”商标,并非玩笑,实则是防御商标
核释“鲔延绳钓或鲣鲔围网渔船赴太平洋作业管理办法”第58条第4项、第59条第2项、“鲔延绳钓渔船赴印度洋作业管理办法”第47条第2项、“鲔延绳钓渔船赴大西洋作业管理办法”第49条第2项规定之“鲨鱼鳍占鲨鱼渔获量(之重量)比率,不得超过(或应不大于)百分之五”相关规定 核释“鲔延绳钓或鲣鲔围网渔船赴太平洋作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第五十九条第二项、“鲔延绳钓渔船赴印度洋作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及“鲔延绳钓渔船赴大西洋作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之“鲨鱼鳍占鲨鱼渔获量(之重量)比率,不得超过(或应不大于)百分之五”: 一、前揭规定所称之“鲨鱼鳍占鲨鱼渔获量(之重量)比率,不得超过(或应不大于)百分之五”,指鲨鱼所有鱼鳍总重量,不得大于未经处理之全鱼总重量之百分之五。 二、鲨鱼渔获物经去头、去内脏及去鲨鱼鳍处理者,鲨鱼所有鱼鳍总重量,不得超过(或应不大于)经处理后之鱼身总重量之百分之十五。 三、鲨鱼渔获物经去头、去内脏、去鲨鱼鳍及去腹肉处理者,鲨鱼所有鱼鳍总重量,不得超过(或应不大于)经处理后之鱼身总重量之百分之二十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 前项约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及福祉。 本网站系提供法规之最新动态资讯及资料检索,并不提供法规及法律咨询之服务
期间及和谐履行协约义务。 四、工会之组织、运作、活动及企业设施之利用。 五、参与企业经营与劳资合作组织之设置及利用
日前,深圳市医保局将社康中心开展的71项(其中包括主项目33项和分项目38项)的针灸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社康医疗报销范围,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进行针灸治疗费用可享受“打七折”,即个人账户支付70%,统筹基金支付30%。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8月5日讯(记者 唐丽玲)深圳一直致力于为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中医诊疗提供有利条件。日前,深圳市医保局将社康中心开展的71项(其中包括主项目33项和分项目38项)的针灸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社康医疗报销范围,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进行针灸治疗费用可享受“打七折”,即个人账户支付70%,统筹基金支付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