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
缅甸议会批准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 原标题:缅甸议会批准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 8月5日,缅甸议会审议并批准了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RCEP)的议案。缅甸投资与对外经济关系部(MIFER)副部长吴巴勒新在议会上表示,将在2020年11月举行的第37届东盟峰会上,参与签署该协议。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亚太地区规模最大、最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达成后将覆盖世界近一半人口和近三分之一贸易量,成为世界上涵盖人口最多、成员构成最多元、发展最具活力的自由贸易区
6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第32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本批次《目录》包括283款车型,其中含乘用车52款(纯电动乘用车49款,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3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化学胶粘剂、农用化学品、陶瓷玻璃水泥化学品、化工中间体、结构化学品、电化学、精细化工、染料、香料、食品化学、普通化学品、无机化学品、矿业开采化学品、有机化学品、包装化学品、油漆油墨产品、造纸化学、石油化学品、照相用化学品、塑料橡胶化学品、洗涤化学用品、纺织品皮革化学、水处理化学品、粘合剂、化肥、工业洗涤剂、工业油、实验室化学品、实验室分析仪器和设备、化工机械设备、制药设备、表面处理技术等。 注:协助参展企业申报“外经贸专项资金补贴”,最高可补贴70% 展会介绍: 该展会是辐射东欧、中东以及北非地区的专业化工综合性展览,得到土耳其国际化工展由土耳其经济部以及伊斯坦布尔矿物出口商协会支持,如今成为沟通欧亚两大洲化工产品交流和探索化学工艺发展趋势的重要平台。 展会全面地涵盖化工行业中的各主要门类,如化工产品及中间产品、医药化学技术及产品、实验室设备、表面处理技术、以及研发技术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指延长缴纳期限,一次缴清应纳税捐;所称分期缴纳,指每期以一个月计算,分次缴纳应纳税捐。 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应纳税捐,仅得就延期或分期缴纳择一适用
一般纳税人以下转租销售行为能否适用简易计税? 问题背景: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承租一处房产后对外转租。第一次承租时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合同到期后我公司继续承租该房屋,每年续签合同一次且合同租赁期均为一年一次、承租的房屋地点及面积从未发生改变、租金每年上浮5%、其他合同约定事项均未改变
中央主管机关为达成国家温室气体长期减量目标及各期阶段管制目标,得分阶段对下列排放温室气体之排放源征收碳费: 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征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征收。 二、间接排放源:依其使用电力间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征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征收。 生产电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检具提供电力消费之排放量证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扣除前项第一款之排放量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6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6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五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8号 2020-9-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6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0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五批)予以公告。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6批)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0批) 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五批)
摘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简称2019年第67号文,现将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为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现将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4号(关于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46号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并规定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3月20日(含当日)起,对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实施后,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中的“项目产业政策条目”编码为“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