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额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已废止) 为了加快推进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步伐,全面完成2010年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精神,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捐赠,该项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为认真贯彻落实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在本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依据《朔州市财政局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 2008年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朔财综〔2009〕29号)和《朔州市财政局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山西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朔财综〔2009〕27号)等文件精神进行了重点摘录并予以印发
财政部公告103年度营利事业及个人免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的基本所得额金额、计算基本税额时基本所得额应扣除的金额及免予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的保险死亡给付金额如下: 一、103年度营利事业的基本所得额在新台币(下同)50万元以下者,免依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103年度个人的基本所得额在670万元以下者,免依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 三、103年度营利事业的基本所得额超过50万元者,其基本税额为基本所得额扣除50万元后,按行政院订定税率(现行征收率12%)计算的金额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本文摘要:中国保监会8月27日透露,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并未届满责任准备金税前扣减问题的通报》,对有关税收政策展开了调整。所谓“并未届满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准备金评估日为仍未中止的保险责任而萃取的准备金。目前,国内保险企业是根据保监会制订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1/24法或1/365法萃取并未届满责任准备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首先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然后主动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涉及到股权转让全国各地区还是有一些不一样的有的地区需要做一个股转公证,有的就不用,先给大家罗列下大体的流程和事项吧,其实这个还是有出入的,具体可以咨询看让客服获取当前城市的规定,将股权转让出去。然后凭股权转让书到工商办理变更法人、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地址等。再就是变更后面的国、地税及银行
近期,有关消费降级的话题引发热议。10月24日,国家发改委也对此表明了态度。“我国居民消费运行总体平稳,消费升级的大势没有改变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