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额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的基础上,继续出台多项降费举措,预计每年可再减轻企业负担2830亿元,合计全年为企业减负超过1万亿元。今年以来,国家持续推出减税降费措施,让企业轻装上阵,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我国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举措。就在国务院出台多项降费举措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出通知,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向北京语言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可以获得免税吗? 企业捐赠者——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16年最新颁布的《慈善法》相关条款,规定如下: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公司本年利润总额100万,税率25%,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00万,本期应缴所得税50万,本年有减值准备300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递延所得税费用-75万,本期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50+(-75)=-25万,是否正确?损益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是否可以为负数? 审计说所得税费用不能为负数,应该为零,那种说法对? 可以为负数。 此处的所得税费用是和利润总额(会计的概念)进行配比的,是会计的概念,由于递延资产的考虑,该部分的所得税费用完全可以是所得税收益,看看《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里面的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提到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的时候都有个括弧(收益)两字!只有填列负数财务数据才能是真实反映到当期净利润中去了,按照权责发生制该部分收益实际上已经确认,只是没有兑现而已。 当期所得税只能是大于等于零,这个烂鬼审计是不是搞错了?你应该追问他为零的依据了
据人民网财经频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五项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这一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五项企业研发费用包括: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为减轻家有5歳以下幼儿者的负担,今(102)年5月份即将办理的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纳税义务人育有5岁以下之子女(即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列报扣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一、经减除该项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或采本人或配偶之薪资所得分开计算之税额适用税率在20%以上。二、纳税义务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600万元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为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根据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一年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上文我们讲到了企业所得税的可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详情请查阅《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及不得扣除项目汇总》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一、直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类目有免征、减半征收,其中免征的范围有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远洋捕捞、公司﹢农户经营;减半征收的范围有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类目有两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其中两免三减半的适用范围有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三免三减半的适用范围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恒温恒湿试验箱厂家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22〕14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字〔2022〕26号)及赣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赣市国资字〔2022〕11号)文件精神,加大实体经济帮扶力度,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现将赣州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交通控股集团”)2022年租金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承租上述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其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 对2021年已申请通过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实行“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减免3个月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