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根据财税“2012”27号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一年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由于这一政策到2017年12月31日止已经到期,这一次的新政策延续了上述规定,明确我国境内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一年至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符合本次财部68号公告要求的企业,在2018年进入获利年度的,自2018年度起适用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享受到期满。现在已经进入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尾声期,企业需要予以充分关注。如果2018年未进入获利年度,不适用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