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精神。但实践中,过度的“自由”,恰恰隐藏着更高的法律风险。 股权无偿转让是可以的,但必须缴纳相关的税并进行工商变更
某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南山某科技公司假借“借款”形式掩盖股利分红事实以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令该公司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0万,并对其处以175万元罚款。 该公司对其借款给个人股东的行为辩称是为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收益率而进行的正常经营行为,且公司与自然人股东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并规定收取利息, 不应视为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但随着检查的深入,稽查人员发现该科技公司自成立以来每年均处盈利状态,2012-2014年度每年盈利更达千万元,但公司却从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未分配利润金额巨大,流动资金却不多,也未有对外投资行为
制造业,现在听说制造业有一个第四季度延缓 增值税政策,是所有的制造业都 可以延缓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有专业人士分析称,如某商家在电商平台做推广活动,通过app(应用程序)向用户发放10万元红包,根据规定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因此,商家发放的10万元红包有2种解决途径,一是商家承担个税,10万元还原成税前金额12.5万元,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2.5万元,商家实际发放红包10万元;二是由广大用户承担个税,商家代扣代缴个税2万元,扣完个税后发放8万元红包。 此次规定列出了几种例外情况: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7年上半年,“买房”、“地铁”、“高架”、“文化古城”等成为最能描述洛阳发展的关键词。而在这其中,“买房”俨然成为全城热议的话题。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楼市开始回暖,西工区、涧西区、洛龙区等核心区域诸多楼盘开始呈现热销态势,而以往不被关注的伊滨区、高新区等板块,也成为洛阳楼市新的爆发点
事实上,新一轮的实地督查已经启动。工信部介绍。5月17日到19日,工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环保部、税务总局,以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核查组,检查江苏省打击稀土违法违规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7家企业的原料采购、生产销售、财务数据、产品库存等情况,到生产现场进行了实地检测
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此次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给客户开具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客户要求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可以换开吗? 可以。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开具纸质专票。您应当将原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进行红冲,然后为受票方开具纸质专票
2020微信公开课PRO日前在广州举行。在零售时尚分论坛中,微信支付、小程序、企业微信、智慧零售的“超级搭档”共同携手,为零售、时尚行业提供多样化、全方位的智慧方案。 最近批发挂售新零售卖货模式很火爆,【万家购】商城系统就是这样一个项目,用户只需消费,即可参与商品流程环节利润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