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四、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佣金,境外企业不派人来境内,劳务行为发生在境外,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报税额0元表示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不需要纳税。虽然可以申报税额,但是根据统计发现,纳税人按照个税要求,没有达到纳税标准,那么申报的税额就会变成0元。我国规定,2019年元旦以后,无论纳税人是否有实际税款需要缴纳,都要求纳税人申报代扣代缴的税款
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那么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交哪些税呢?以下就是相关资料
社保网小编从余饶市人社局了解到,余姚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需要进行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具体内容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基本(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简称基本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 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个体户需不需要缴纳社保?今天我统一回复了! 个体户性质的企业不需要缴纳社保费?别再误解了!其实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应该分情况来看待。 情况一:若是你注册的个体户没有雇员,只有你自己为经营负责人,个体户可以不用依法缴纳社保,社保的问题可以由你自己来缴纳。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上半年,“买房”、“地铁”、“高架”、“文化古城”等成为最能描述洛阳发展的关键词。而在这其中,“买房”俨然成为全城热议的话题。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楼市开始回暖,西工区、涧西区、洛龙区等核心区域诸多楼盘开始呈现热销态势,而以往不被关注的伊滨区、高新区等板块,也成为洛阳楼市新的爆发点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