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
营业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申报107年1月份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之截止期限,因适逢春节连续假期,依规定展延至107年2月21日(星期三),营业税互联网申报缴税系统并配合顺延至107年2月23日(星期五)24时。 张贴者:2017年12月6日 下午10:45中华民国记账士公会全国联合会 [ 已更新 2018年1月23日 下午7:36 ] 主旨:营业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申报107年1月份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之截止期限,因适逢春节连续假期,依规定展延至107年2月21日(星期三),营业税互联网申报缴税系统并配合顺延至107年2月23日(星期五)24时,请 贵会协助转知所属会员知悉,请 查照。 一、依据财政部106年12月5日台财税字第10604693890号函办理
费用当期未进不得补扣处罚不可“一事二罚” 某县税务机关通过对某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证实该企业于2004年度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20万及计入本属于2003年度发生的费用10万元。据会计人员讲:这些成本及费用本应该是计入2003年度损益的,但考虑到企业2003年度的经济效益太差,为了账面少反映一点亏损,所以在年终作账时进行了人为的调整。而税务机关当初检查该企业2003年度时,确认应弥补亏损为40万元
张贴者:2012年3月15日 下午5:38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15日 下午5:38 更新 ] 一、营利事业向国内非关系人金融机构借入而由关系人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之借款,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免依营利事业对关系人负债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纳入关系人之负债: (一)由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保证。 (二)由营利事业与国内关系企业为共同借款人,并以共同借款人之自有资产提供担保及由共同借款人相互担保。 二、营利事业个别或与其他营利事业联合向非关系人金融机构借入而由关系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之借款,其就个别或联合借款金额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不符合本部100年9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000367210号令第4点有关“十足担保”之规定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自有资产之账面价值计算,未能提供十足担保者,以其占该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之比例计算自有资产担保成数,并以该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及相关之利息支出金额按自有资产担保成数,分别计算免纳入本办法第5条第3项规定公式所称关系人之负债及同条第1项规定公式所称关系人之利息支出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