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知识每日一练(2022.08.13) 1.下列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因此选项B错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条件之一是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仅面向合格投资者
主旨: 有关本校办理“111年桃园市生命教育议题融入教师共备学习社群增能计划”一案,详如说明,请查照。 一、 依据桃教学字第1110056634号函办理。 (二) 第二场次:Google Meet线上研习,会议室连结将于会前提供
你公司《关于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支公司开业验收的报告》(大家人寿川发〔2022〕17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支公司,准予开业。 二、该机构营业地址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367号盛华堂三楼F1-3-1(1号区域)
转知~国立云林科技大学举办“2022年云科杯仿生机器人创意自造竞赛”,敬请鼓励贵校师生踊跃参与及准予公假,请查照。 一、 本校自造者中心本于创意推广与推动自造者精神,于2022年初推动大劢客 (Big Maker) 计划,在云科大的校园以机器人等五大领域,推动以自己动手设计、制造的方式来实践创意。在大劢客计划的机器人领域协助下,办理本次的仿生机器人创意自造竞赛
没找到您想报的专业? 专业匹配→ 本科高校结合不同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建立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科学制定专升本考试办法。专升本具体考试科目由学校自行确定,各专业的科目不得少于3门,其中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须各考1门。 湖南专升本考生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本科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办理104学年度加强教师及家长特教知能研习,欢迎本市国中、小教师踊跃报名参加。 一、 依据本校104学年度加强教师及家长特教知能研习实施计划。 二、 研习时间:104年10月14日(三)下午1:30~4:30,共计三小时
六九、有关警察人员因违法案件,经判决有罪,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现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规定核予免职确定在案;嗣因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改判得予易科罚金确定,经权责机关以当事人申请及审酌其已无上开条例应予免职之情事,爰废止原免职处分,并办理重行任用,现如移付惩戒,原免职处分确定,是否失其效力?(内政部警政署) (一)依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前、后之“警察人员管理条例”、“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均规定略以,警察人员犯前2款(内乱、外患罪,贪污、盗匪罪)以外之罪,经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者,遴任机关或其授权之机关、学校应予以免职。 (二)故有关警察人员涉嫌违法案件,经判决有罪,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现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核予免职,并无违误。 (三)嗣因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改判得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以当事人申请及审酌其已无上开条例应予免职之情事,爰废止原免职处分,并办理重行任用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作为各种无线电技术应用的基础和前提,在构建信息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实现资源的有效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使用无线电频率采取行政许可的管理方式。为进一步做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亟需制定《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所得款将捐给贫困人民.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定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提不超过年末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基数0.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 3、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该科目可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确认盘亏、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等科目. 期末应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