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
郑显华,男,汉族,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宜宾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副主任。长期从事经济法、商法的教学。在《现代法学》、《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等学术杂志发表多篇论文,著有《合同法、担保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外国行政管理》等专著
怎么区分购房定金认购金?当购房者选中了想要的房子,发展商一般先要和您签一份《认购书》,约定所购房子的房号、单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约定应当在认购书签订后几日内到发展商或其指定的律师处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在签订认购书的同时,购房者还要交一笔钱,有的认购书称之为"定金",有的称为"认购金",还有的叫"诚意金"等等。这笔钱属于什么性质?如果购房者签了认购书又不想买了,发展商应不应该退款?从法律角度而言,认购金与定金不尽相同
1、本科及以上学历,矿业相关专业毕业或具有相关专业经验者优先; 2、专业基础扎实,吃苦耐劳,身体健康,适应矿区工作环境; 3、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有良好的创新精神和团队精神。 1、本科及以上学历,矿业类、机械类相关专业毕业或具有相关专业经验者优先; 1、本科及以上学历,应用化学、化学分析,材料化学等相关专业; 2、具备丰富的化学知识,能熟练操作各种分析仪器并能够分析相关数据。 1、本科及以上学历,物流、工商管理专业优先考虑; 2、性格开朗外向,踏实、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沟通及交际能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金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配资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从法律上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可以采用第三方对借款提供担保的方式,保障出借人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的权利。 因此,配资行为受法律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现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1、本科及以上学历,矿业相关专业毕业或具有相关专业经验者优先; 2、专业基础扎实,吃苦耐劳,身体健康,适应矿区工作环境; 3、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有良好的创新精神和团队精神。 1、本科及以上学历,矿业类、机械类相关专业毕业或具有相关专业经验者优先; 1、本科及以上学历,应用化学、化学分析,材料化学等相关专业; 2、具备丰富的化学知识,能熟练操作各种分析仪器并能够分析相关数据。 1、本科及以上学历,物流、工商管理专业优先考虑; 2、性格开朗外向,踏实、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沟通及交际能力
以前小时候看《家有儿女》知道他家的房子是按揭买的,可是就是不明白按揭是什么,下面我们就来复习一下什么是按揭贷款吧! “按揭”这一词原是地方方言,多见于中国的港、澳、台地区。80年代末以来,由南向北逐步见于我国大陆。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中国法律并无按揭这一规定
(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一次修订 2019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的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部门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二)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三)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四)其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