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民法第九百十五条第一项但书所称之习惯,固有优先于成文法之效力,惟 此系指限制典权人将典物转典或出租于他人之习惯而言,并不包含转典得 不以书面为之之习惯在内,转典为不动产物权之设定,依民法第七百六十 条之规定应以书面为之,纵有相反之习惯,亦无法之效力
2015年6月9日下午,法律史研究群2015年第3期(总第11期)学术活动在后附楼二层会议室举行,本次活动主讲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李启成副教授,主题是“反思清代细故案件中的法律渊源问题——对祭田案件的审理为例”。 李启成从分析清代有关祭田的50件案例入手,发现官府倾向于适用更具灵活性与概括性的“情理”和“惯例”,国家正式律条没有直接适用,由此提出,传统中国律法的“威慑教化”功能,进而扩展讨论了西方法学概念“法律渊源”、传统儒家对“刑”的观感、“威慑教化”与确定性等问题。李启成认为,大体而言,在命盗重案里,成文规条直接运用频率较高,依法断案的特征较为明显,“法律渊源”具有较高的适用性和解释力;在“细故”案件中,将“情理”、“惯例”等视为“法律渊源”,难免牵强附会,忽略在判决背后发挥“威慑教化”功能,成文法条成为“具文”
如何准确地查明并适用外国法是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中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抑或我国都将专家查明作为外国法查明的主要方法。外国法查明专家是专门从事相关外国法领域研究的学者或者是在该领域从事实务并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是能够提供有关外国法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和见解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